對照《活性炭吸附裝置入戶核查要求》,從設計風量、設備質量、氣體流速、活性炭質量及填充量等六個方面進行現場核查。對于其中有一項或多項指標不達標的,要求企業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逐項整改,并給出整改期限。
活性炭吸附裝置應設置銘牌并張貼在裝置醒目位置,內容應包含環保產品名稱、型號、風量、活性炭名稱、裝填量、裝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內容。
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運行維護臺賬記錄,主要包括設備運行啟停時間、設備運行參數、耗材消耗(采購量、使用量、裝填量、更換量和更換時間、處置記錄等)及能源消耗(電耗)等。
組織企業登錄江蘇省污染源“一企一檔”管理系統(企業“環保臉譜”)錄入活性炭吸附設施相關信息、定期上傳設施運行維護記錄、簽收活性炭狀態預警及超期信息。
對未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產,限期整改;除惡臭異味治理外,新建企業一律不得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等低效末端治理技術,對于已建企業應采用組合式或其他高效治理工藝進行改造,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企業改造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顆?;钚蕴康馕街怠?00mg/g,比表面積≥850m2/g;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0.9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積≥750m2/g。
采用一次性顆粒狀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于VOCs產生量的5倍,即1噸VOCs產生量,需5噸活性炭用于吸附?;钚蕴扛鼡Q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
采用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企業應配備VOCs快速監測設備。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文件
蘇環辦[2022]218號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深入開展涉VOCs治理
重點工作核查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
為遏制臭氧污染嚴峻形勢,進一步壓降我省VOCs排放總量, 切實解決涉氣企業在使用活性炭處理工藝存在的設計不規范、以次充好、填充量不足、更換不及時等實際問題,強化排污單位廢氣治理規范化,省廳決定開展涉VOCs治理重點工作入戶核查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開展入戶核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第三方專家團隊,對轄區內采用活性炭吸附處理工藝的企業進行一輪入戶核查。對照《活性炭吸附裝置入戶核查要求》(詳見附件),從設計風量、設備質量、氣體流速、活性炭質量及填充量等六個方面進行現場核查,并使用省廳云桌面移動端(政府“環保臉譜”App)逐一錄入相關信息,錄入時間另行通知。對于其中有一項或多項指標不達標的,要求企業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逐項整改,并給出整改期限。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對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評估, 對問題企業予以曝光;對發現涉及活性炭產品質量問題線索,及時移交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二、健全制度規范管理。活性炭吸附處理裝置應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晚于生產工藝設備停機,鼓勵有條件的 實現與生產裝置的連鎖控制。所有活性炭吸附裝置應設置銘牌并張貼在裝置醒目位置(可參照排污口設置規范),包含環保產品名稱、型號、風量、活性炭名稱、裝填量、裝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內容。企業應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運行維護臺賬記錄,主要包括設備運行啟停時間、設備運行參數、耗材消耗(采購量、使用量、裝填量、更換量和更換時間、處置記錄等)及能源消耗(電耗)等,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各地要組織企業登錄江蘇省污染源“一企一檔”管理系統(企業“環保臉譜”)錄入活性炭吸附設施相關信息、定期上傳設施運行維護記錄、簽收活性炭狀態預警及超期信息,錄入時間另行通知。各級生態環境工作人員要及時在省廳云桌面電腦端(政府“環保臉譜”管理端)內查看活性炭狀態 預警及超期信息,督促企業定期、規范更換優質活性炭。一旦發現企業不及時整改,或整改后預警信息仍然存在等情況,應及時組織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檢查。
四、加強領導和業務指導。各地要充分認識當前臭氧污染防治的嚴峻形勢,牢固樹立求真務實、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扎扎實實深入一線,切實增強緊迫感、責任感,主動指導企業運行維護好活性炭吸附裝置。各地要提前謀劃,組織有大氣污染治理工程 經驗的專家成立專家團隊,制定周密具體、操作性強的工作方案,明確入戶核查的工作任務、人員分工和時間安排。通過現場核查、 專題培訓、幫扶指導、新媒體信息推送等多種方式,解決一批活性炭吸附裝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省廳將就“環保臉譜”的使用及填報要求進行培訓。
各地在對活性炭吸附裝置開展入戶核查的同時,同步對轄區涉VOCs企業末端治理設施開展入戶摸底排查。對未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產,限期整改;除惡臭異味治理外, 新建企業一律不得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等低效末端治理技術,對于已建企業應采用組合式或其他高效治理工藝進行改造,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企業改造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附件:活性炭吸附裝置入戶核查基本要求
附件
活性炭吸附裝置入戶核查基本要求
今年以來,省廳成立了8個幫扶組對沿江八市開展了2輪臭氧污染防治攻堅監督幫扶。幫扶過程中,發現活性炭吸附裝置使用非常普遍且問題很多,如設計風量與處理廢氣不匹配、設備結構不合理、活性炭質量以次充好、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不滿足標準等,為此,根據國家、省相關的標準規范,提出我省對活 性炭吸附裝置的治理效果產生影響的關鍵參數要求,供各地進行入戶核查時參考使用。
一、設計風量
涉VOCs排放工序應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無法密閉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按《排風罩的分類和技術條件》(GB/T 16758)規定,設置能有效收集廢氣的集氣罩,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
活性炭吸附裝置風機應滿足依據車間集氣罩形狀、大小數量及控制風速等測算的風量所需,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增設煙道風機、增加垂簾等方式進行改造。
二、設備質量
無論是臥式活性炭罐還是箱式活性炭罐內部結構應設計合理(參見附件1),氣體流通順暢、無短路、無死角?;钚蕴课窖b置的門、焊縫、管道連接處等均應嚴密,不得漏氣,所有螺 栓、螺母均應經過表面處理,連接牢固。金屬材質裝置外殼應采 用不銹鋼或防腐處理,表面光潔不得有銹蝕、毛刺、凹凸不平等 缺陷。
排放風機宜安裝在吸附裝置后端,使裝置形成負壓,盡量保證無污染氣體泄漏到設備箱罐體體外。
應在活性炭吸附裝置進氣和出氣管道上設置采樣口,采樣口設置應符合《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T 386-2007》的要求,便于日常監測活性炭吸附效率。根據活性炭更換周期及時更換活性炭,更換下來的活性炭按危險廢物處理。 采用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企業應配備VOCs快速監測設備。
三、氣體流速
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采用顆?;钚蕴繒r,氣體流速宜低于0.60m/s,裝填厚度不得低于0.4m?;钚蕴繎b填齊整,避免氣流短路;采用活性炭纖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窩活性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
四、廢氣預處理
進入吸附設備的廢氣顆粒物含量和溫度應分別低于1mg/m3 和40℃,若顆粒物含量超過1mg/m3時,應先采用過濾或洗滌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活性炭對酸性廢氣吸附效果較差,且酸性氣體易對設備本體 造成腐蝕,應先采用洗滌進行預處理。
企業應制訂定期更換過濾材料的設備運行維護規程,保障活 性炭在低顆粒物、低含水率條件下使用。
五、活性炭質量
顆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積≥850m2/g;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0.9MPa ,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積≥750m2/g。工業有機廢氣治理用活性炭常規及推薦技術指標詳見附件2。
企業應備好所購活性炭廠家關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活性炭填充量
采用一次性顆粒狀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于VOCs產生量的5倍,即1噸VOCs產生量,需5噸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 個月,更換周期計算按《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附件:1.活性炭罐內部結構示意圖
2.工業有機廢氣治理用活性炭常規及推薦技術指標
附件1
附件2
工業有機廢氣治理用活性炭常規及推薦技術指標
注:[1]煤質活性炭執行該要求。
[2]生物質活性炭執行該要求。
注:[1]煤質活性炭執行該要求。
[2]生物質活性炭執行該要求。
備注:
(1)工業有機廢氣治理用活性炭需滿足表1中常規技術指標要求。表2中推薦技術指標可按照送檢需求選擇性測試。
(2)再生活性炭產品除了滿足本標準要求外,還應滿足GB 34330和HJ 1091中相關綜合利用產物要求。
(3)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用活性炭除應滿足表1規定外,還應滿足HJ 2026中吸附劑的要求。